达州市传统文化促进会章程

达州市传统文化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第二条  本团体的名称:达州市传统文化促进会。

第三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公益事业,由98人组成;由对优秀传统文化感兴趣的人自愿结成,主要弘扬和挖掘我市传统文化,非盈利社会团体。

第四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主要弘扬和传承祖国各类优秀传统文化。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达州市民政局,达州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为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单位。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四川省达州市西外高望都,办公地点在达川区南外镇平安巷72号。

第二章    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设

第七条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成立党支部,发挥在促进会的战斗堡垒和政治核心作用。

第八条  本团体党组织的基本职责是:确保政治方向正确,团结凝聚更多会员;努力推动传统文化事业发展;建设先进的文化,引导更多讲究真善美,服务各类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九条  本团体党组织(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为两年或三年)应按期换届,书记、副书记由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候选人和选举结果报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工委审批。    

第十条  本团体党员教育管理主要坚持以下制度:

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党员大会每季度召开1次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1至2次,每季度上1次党课。

坚持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开展党性分析,对党员进行评议,确定评议等次。稳妥慎重处置不合格党员。支部每半年召开1次党员组织生活会。遇有重要情况,及时召开。

坚持谈心谈话制度:组长与每名党员都要谈心,支部委员要相互谈心,党员彼此之间也要谈心。制定谈心日志表,党小组每年与所属党员至少进行2次谈心谈话。

第十一条  本团体应保障党组织有序开展各项工作,建设固定活动场所,达到有场所、有设施、有标志、有党旗、有书报、有制度的“六有”标准。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1、开展中华传统文化研究,组织中、小型研讨会、论坛、培训、讲座、读诵经典等,编辑、出版内部刊物教育人;2、宣传和普及中华传统文化,弘扬中华传统美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3、为会员和社会各界人士学习中华传统文化提供服务、咨询和指导;4、开展助老、助残、扶贫济困、助学、环保等其它形式的公益活动;5、举办和参与各地中华传统文化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内外同类公益团体的友好关系; 6、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7、开办实体,积累本会发展资金;8、承办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三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2 、有加入本会的真实意愿;3、在弘扬中华传统文化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且能够投入时间、不为个人功利参加本会活动;4、有两名正式会员推荐。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提交入会申请书和登记表;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3、接受理事会组织的入会培训;接受两个月以上的预备期考察;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1、本会的一切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参加本会举办的一切活动;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4、对本会工作有义务提出建议、监督和批评;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七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1、坚决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3、完成本会领导交办的学习、辅导工作;4、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培训;5、按规定交纳会费;6、向本会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九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促进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1、制定和修改章程;2、选举和罢免理事;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4、决定终止事宜;5、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参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即为生效。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10、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由会长主持召开,各类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至两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或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具备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任。

第三十三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可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4、负责协调本会重大活动的开展;5、负责筹集本会办公所需经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5、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六章 会费、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1、会费;2、自筹;3、接受善心人士捐赠;4、政府资助;5、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6、本会存款利息;7、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收取会员会费和其它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和随意开支。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修改及生效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9年9月18日会员代表大会审定修改,9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于2019年9月29日起生效。